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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a) 監管局須就其財務往來而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並須在某個財政年度屆滿後3個月內,或在局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擬備一份帳目報表。 (b) (a)段所提述的帳目報表須包括一份就其所關乎的財政年度而擬備的收支結算表及一份以該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為結算日的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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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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