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第(3)款規定須由其進行審計的核數師,須由監管局委任,而任何該等委任須經局長批准。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第(3)款規定須由其進行審計的核數師,須由監管局委任,而任何該等委任須經局長批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