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除非局長另予准許,否則監管局自接獲核數師就監管局在某個財政年度的帳目而作出的報告起計2個月內,或在局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及在任何情況下在該財政年度屆滿後的6個月內,向局長提供 —— (a) 一份關於該財政年度監管局的事務的報告; (b) 一份關於該財政年度監管局的帳目報表;及 (c) 一份關於該財政年度的核數師報告, 而局長則須安排將上述各文件的副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除非局長另予准許,否則監管局自接獲核數師就監管局在某個財政年度的帳目而作出的報告起計2個月內,或在局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及在任何情況下在該財政年度屆滿後的6個月內,向局長提供 —— (a) 一份關於該財政年度監管局的事務的報告; (b) 一份關於該財政年度監管局的帳目報表;及 (c) 一份關於該財政年度的核數師報告, 而局長則須安排將上述各文件的副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