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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監管局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於任何時間公布當其時在登記冊內登記的公司或其他人士的名稱或姓名及登記地址,或如此登記的公司或其他人士中某類別公司或人士的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登記及發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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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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