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a) 任何文件如由行政總裁簽署並核證為登記冊內任何部分的真實副本或摘錄,則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該文件即為載於與如此簽署和核證的文件有關的該登記冊部分內的詳情的證據。 (b) 在法律程序中無須證明(a)段所提述的文件上的簽署,亦無須證明該簽署是在該文件的日期任職行政總裁的人的簽署。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a) 任何文件如由行政總裁簽署並核證為登記冊內任何部分的真實副本或摘錄,則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該文件即為載於與如此簽署和核證的文件有關的該登記冊部分內的詳情的證據。 (b) 在法律程序中無須證明(a)段所提述的文件上的簽署,亦無須證明該簽署是在該文件的日期任職行政總裁的人的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