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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任何人向監管局申請取得如第(4)款所述經簽署並經核證的登記冊內任何部分的副本或摘錄,監管局須在訂明費用(如有的話)獲繳付後向該人提供有關副本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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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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