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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任何《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公司而言,該公司的登記辦事處即為第(1)款所指的該公司的登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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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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