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個人除非是持牌地產代理,否則不論是獨自或是以合夥成員的身分,均不得 —— (a) 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或宣傳、通知別人或聲言其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或願意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或 (b) 以地產代理身分行事;或 (c) 以任何方式向公眾顯示自己隨時可以地產代理身分承擔進行地產代理工作,不論是否為酬金或其他金錢上的或非金錢上的報酬。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個人除非是持牌地產代理,否則不論是獨自或是以合夥成員的身分,均不得 —— (a) 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或宣傳、通知別人或聲言其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或願意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或 (b) 以地產代理身分行事;或 (c) 以任何方式向公眾顯示自己隨時可以地產代理身分承擔進行地產代理工作,不論是否為酬金或其他金錢上的或非金錢上的報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