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須領牌
第16條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 (a) 任何人除非是牌照持有人,否則不得擔任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的營業員或以該身分行事,亦不得向公眾顯示其為營業員; (b) 任何人不得接受另一名根據本條例須持有地產代理牌照但卻並非地產代理牌照持有人的人僱用或委任自己為營業員,亦不得為該另一人以營業員身分行事。 (2) 第(1)款不得解釋為 —— (a) 規定某持牌營業員須純粹因為只作為營業員進行地產代理工作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或 (b) 規定任何持牌地產代理須持有營業員牌照。
地產代理條例 第16條
營業員須領牌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 (a) 任何人除非是牌照持有人,否則不得擔任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的營業員或以該身分行事,亦不得向公眾顯示其為營業員; (b) 任何人不得接受另一名根據本條例須持有地產代理牌照但卻並非地產代理牌照持有人的人僱用或委任自己為營業員,亦不得為該另一人以營業員身分行事。 (2) 第(1)款不得解釋為 —— (a) 規定某持牌營業員須純粹因為只作為營業員進行地產代理工作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或 (b) 規定任何持牌地產代理須持有營業員牌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