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不得解釋為 —— (a) 規定某持牌營業員須純粹因為只作為營業員進行地產代理工作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或 (b) 規定任何持牌地產代理須持有營業員牌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登記及發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