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監管局可將其認為適當的條件附加於牌照上,而如此附加於牌照上的條件可包括根據第56條訂明的條件。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監管局可將其認為適當的條件附加於牌照上,而如此附加於牌照上的條件可包括根據第56條訂明的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