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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儘管有第19、20及21條的規定,如在有關期間內 —— (a) 任何個人或公司申請批給在批給之後和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有效的地產代理牌照;或 (b) 任何個人申請批給在批給之後和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有效的營業員牌照, 而屬個人的申請人已年滿18歲,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有關申請人亦符合根據第56(1)(d)條訂明並適用於該申請人的規定,且訂明費用亦已獲繳付,則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申請人即有權獲批給所申請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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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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