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任何個人均無資格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 —— (a) 該人已達到為施行本款而在當其時訂明的年齡; (b) 該人使監管局信納 —— (i) 他對當其時根據第56(1)(j)條訂立並適用於持牌地產代理的任何規例有充分的理解; (ii) 他具有在當其時根據第56(1)(d)條所訂明並適用於他的學歷或經驗或學歷與經驗;及 (iii) 他符合在當其時根據第56(1)(g)條所訂明並適用於他的其他規定(如有的話);及 (c) 監管局在其他方面認為他是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適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