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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任何個人均無資格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 —— (a) 該人已達到為施行本款而在當其時訂明的年齡; (b) 該人使監管局信納 —— (i) 他對當其時根據第56(1)(j)條訂立並適用於持牌地產代理的任何規例有充分的理解; (ii) 他具有在當其時根據第56(1)(d)條所訂明並適用於他的學歷或經驗或學歷與經驗;及 (iii) 他符合在當其時根據第56(1)(g)條所訂明並適用於他的其他規定(如有的話);及 (c) 監管局在其他方面認為他是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適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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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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