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任何公司均無資格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地產代理牌照 —— (a) 該公司的董事中有不少於訂明數目或比例的董事是持牌地產代理,而其從事公司的地產代理業務的每名董事均是持牌地產代理; (b) 公司有一名持牌地產代理實際控制該公司的地產代理業務; (c) 監管局認為當其時該公司的每名董事,就本條例而言均是適當人選; (d) 監管局信納該公司符合在當其時根據第56(1)(g)條所訂明並適用於該公司的其他規定(如有的話);及 (e) 監管局在其他方面認為該公司是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適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