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2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1條

批給營業員牌照須受限制

第21條

(1) 營業員牌照不得批給任何團體,不論屬法人團體或並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 (2)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任何個人均無資格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營業員牌照 —— (a) 該人已達到為施行本款而在當其時訂明的年齡; (b) 該人使監管局信納 —— (i) 他對當其時根據第56(1)(j)條訂立並適用於持牌營業員的任何規例有充分的理解; (ii) 他具有根據第56(1)(d)條訂立的規例在當其時訂明並適用於他的學歷或經驗或學歷與經驗;及 (iii) 他符合根據第56(1)(g)條訂立的規例在當其時訂明並適用於他的其他規定(如有的話);及 (c) 監管局在其他方面認為他是持有營業員牌照的適當人選。 (3) 在決定任何人是否持有營業員牌照的適當人選時,監管局須顧及以下情況 —— (a) 該人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在緊接監管局考慮或(如適當的話)開始考慮該事宜當日之前5年內,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b) 該人是一間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而該公司當其時根據本條例喪失持有牌照的資格,或該人在該公司如此喪失資格當日是該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 (c) 該人是《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條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該條所指的病人; (d) 該人因任何罪行(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除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而該項定罪屬有需要裁斷該人曾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者;及 (e) 該人根據本條被定罪,並已就此項定罪被判處監禁,而不論是否緩刑。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登記及發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