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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批給牌照的申請,須以訂明的方式和訂明的格式向監管局提出;申請書上並須載有根據第56(1)(b)條訂明並適用於該項申請的詳情(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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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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