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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根據本條批准申請,則在符合根據第56條所訂立並與該項申請有關的規例的情況下,監管局可在批准該項申請時,作出以下全部或任何事項:即更改或免去已附加於牌照上的條件或附加新條件於牌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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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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