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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於對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未有決定前,如尋求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已屆滿,則監管局須向申請人批給臨時牌照,而不論是否有條件附加於尋求續期的牌照上,監管局在批給臨時牌照時,亦可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如有的話)於臨時牌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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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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