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a)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只可在尋求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提出。 (b) 凡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獲得批准,續期的有效期須為監管局在准許該項申請時所指明的期間,而該期間則須自緊接在若非獲得續期有關牌照的有效期即會屆滿的日期後開始計算,或(如適當的話)須當作自緊接該日期後已開始計算。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a)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只可在尋求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提出。 (b) 凡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獲得批准,續期的有效期須為監管局在准許該項申請時所指明的期間,而該期間則須自緊接在若非獲得續期有關牌照的有效期即會屆滿的日期後開始計算,或(如適當的話)須當作自緊接該日期後已開始計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