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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根據第56條就上述方面訂立的任何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牌照的有效期均為該牌照上指明的期間。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登記及發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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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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