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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a) 監管局如建議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即須將該建議及所基於的理由以書面通知有關持牌人。 (b) 根據本款給予的通知須說明:自該通知的日期起計21天內,或在監管局在某個案中准許的更長期間內,有關的持牌人或其代表可就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的建議(視屬何情況而定)以書面向監管局作出申述(本條現授權作出該等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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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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