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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監管局如有理由相信本條例的任何規定或其他條文或任何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可能未獲遵守,或(如適當的話)可能已遭持牌人違反,則監管局可以書面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的該局僱員,或一名或多於一名的執業會計師,或一名或多於一名的該局僱員與一名或多於一名的執業會計師(調查員)進行監管局認為需要的調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調查及紀律制裁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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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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