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根據第(1)款就任何持牌人調查任何事項,則就本條而言,該持牌人被稱為被調查持牌人。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凡根據第(1)款就任何持牌人調查任何事項,則就本條而言,該持牌人被稱為被調查持牌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