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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監管局須在委任調查員之後,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被調查持牌人就他而進行調查的理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調查及紀律制裁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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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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