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a) 調查員可向監管局作出中期報告,如監管局如此指示,則調查員須作出中期報告,而在其調查完結時,須向監管局作出最終報告。 (b) 在根據(a)段向監管局作出的任何最終報告中,調查員須就是否應該考慮根據第30條行使權力一事向監管局提出建議。 (c) 監管局須在接獲根據(a)段作出的最終報告之後,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監管局認為合適的方式,將以下事項通知被調查持牌人 —— (i) 調查結果; (ii) 調查員就是否應該考慮根據第30條行使權力一事而提出的任何建議;及 (iii) 監管局認為適合提出的且是因該項調查而提出的其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