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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7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7條

第7條

(a) 調查員可向監管局作出中期報告,如監管局如此指示,則調查員須作出中期報告,而在其調查完結時,須向監管局作出最終報告。 (b) 在根據(a)段向監管局作出的任何最終報告中,調查員須就是否應該考慮根據第30條行使權力一事向監管局提出建議。 (c) 監管局須在接獲根據(a)段作出的最終報告之後,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監管局認為合適的方式,將以下事項通知被調查持牌人 —— (i) 調查結果; (ii) 調查員就是否應該考慮根據第30條行使權力一事而提出的任何建議;及 (iii) 監管局認為適合提出的且是因該項調查而提出的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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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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