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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第8條

(a) 凡法庭或裁判官在一宗因根據本條進行的調查而提出的檢控中,將被調查持牌人或任何其他人定罪,則該法庭或裁判官可命令該人向監管局支付該項調查的全部或部分費用或開支。 (b) 凡監管局獲支付一筆依據(a)段所指的命令或是依據第30(1)(vii)條所指的命令而支付的款額(首項款額),而有關費用或開支(次項款額)已依據或行將依據第(4)款支付,則監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支付一筆相等於次項款額的款額,如首項款額低於次項款額,則監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支付一筆相等於首項款額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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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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