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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在本條中,交出 (produce)就任何紀錄或其他文件而言,包括以提供該紀錄或其他文件的一份複製本的方式交出,如該紀錄或其他文件並非以可閱形式備存,則包括以提供該紀錄或其他文件的一份可閱形式的複製本的方式交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調查及紀律制裁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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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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