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對任何持牌人 —— (a) 沒有遵守或違反他須遵守,並在投訴中指明的本條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文; (b) 沒有資格根據第19、20或21條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或無權根據第18條獲批給牌照(視屬何情況而定); (c) 沒有遵守附加於其牌照上的任何指明的條件; (d) 沒有遵守或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並如此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規例;或 (e) 沒有遵守或違反任何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 的投訴須向監管局作出,而監管局可酌情決定自行處理該事項或將該事項轉介紀律委員會。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對任何持牌人 —— (a) 沒有遵守或違反他須遵守,並在投訴中指明的本條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文; (b) 沒有資格根據第19、20或21條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或無權根據第18條獲批給牌照(視屬何情況而定); (c) 沒有遵守附加於其牌照上的任何指明的條件; (d) 沒有遵守或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並如此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規例;或 (e) 沒有遵守或違反任何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 的投訴須向監管局作出,而監管局可酌情決定自行處理該事項或將該事項轉介紀律委員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