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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持牌人證明下述事項,則不得根據第(1)款針對該持牌人行使權力 —— (a) (如屬第(1)(a)款適用的情況)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作為有關的調查標的之不遵守或違反規定; (b) (如屬第(1)(b)款適用的情況)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出現作為有關的投訴或呈述(視屬何情況而定)標的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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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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