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不限制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有關的調查或投訴或呈述是關乎不遵守或違反第36(1)(a)(ii)條的,則為施行該款,有關持牌人如證明下述事項,須視為已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該等不遵守或違反規定 —— (a) 他倚賴從某一來源獲得的資料,而該來源是為施行本款而就該等資料訂明的來源; (b) 他倚賴該等資料是合理的;及 (c) 他已採取一切合理地可供其採取的步驟,以避免該等不遵守或違反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調查及紀律制裁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