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本條的條文不得當作規定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須研究任何持牌人是否曾被恰當地定罪的問題,但如在任何個案的紀錄內記錄了該等定罪,則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可考慮該等紀錄,亦可考慮可顯示有關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的其他證據。
地產代理條例 第7條
本條的條文不得當作規定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須研究任何持牌人是否曾被恰當地定罪的問題,但如在任何個案的紀錄內記錄了該等定罪,則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可考慮該等紀錄,亦可考慮可顯示有關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的其他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