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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a) 凡依據第(2)款刊登上訴通知,任何人可自刊登日期起計21天內,藉致予和送交局長的書面通知,要求在該如此刊登的通知所關乎的上訴中陳詞。 (b) 如局長接獲(a)段所提述的通知,則親自發出或經由代表發出該通知的人有權在該通知所關乎的上訴中陳詞或獲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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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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