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根據第31條聆訊上訴,局長須委出一小組人士(委員團),該委員團包括一名主席及11名其他成員,他們之中任何人均不得是公職人員。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為根據第31條聆訊上訴,局長須委出一小組人士(委員團),該委員團包括一名主席及11名其他成員,他們之中任何人均不得是公職人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