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a) 任何已根據第(1)款獲委任並在當其時在任的人,沒有資格兼任監管局成員。 (b) 任何當其時已是監管局成員的人,沒有資格根據第(1)款獲委任。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a) 任何已根據第(1)款獲委任並在當其時在任的人,沒有資格兼任監管局成員。 (b) 任何當其時已是監管局成員的人,沒有資格根據第(1)款獲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