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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任何人根據第31條上訴,委員團的主席須從委員團的成員中委任不少於3名成員組成審裁小組,以裁定該宗上訴,而在獲如此委任的成員中,須有一名成員亦獲委任為審裁小組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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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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