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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第8條

根據第(6)款獲委出的審裁小組可就根據第31條提出的上訴而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關乎的任何決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調查及紀律制裁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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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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