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局長可訂立規例以規管根據第31條提出的上訴的程序,亦可訂立在其他方面與該等審裁程序有關的規例。
地產代理條例 第10條
局長可訂立規例以規管根據第31條提出的上訴的程序,亦可訂立在其他方面與該等審裁程序有關的規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