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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a) 除有關的審裁小組根據第(3)款作出的命令另有規定外,第(1)款提及的審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審裁程序進行期間出席,並可在整個審裁程序中親自參與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其參與,或在有關的審裁小組同意下,由其他人代表其參與。 (b) 為施行(a)段,凡第(1)款提及的審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是一間公司,則該一方如透過其任何董事參與該審裁程序,該一方須視為親自參與該審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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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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