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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發給的傳票,須符合訂明的格式並須由以下人士簽署 —— (a) (如研訊由監管局進行)主席; (b) (如研訊由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委員會的主席。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調查及紀律制裁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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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