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第33(2)條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第29條進行的研訊。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第33(2)條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第29條進行的研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