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a) 在符合第38(3)條的規定下,每名持牌地產代理須已就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的每項不論是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物業 —— (i) 在他代賣方行事的期間,管有或控制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資料; (ii) 對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資料,在合理的範圍內確保自己能信納其準確性; (iii) 向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任何類別或種類人士提供如此訂明的資料; (iv) 在向其他人提供本條例規定須提供的資料時,遵守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規定; (v) 在賣方客戶以明示方式指示他無須將其接獲的並與該物業有關的每項要約通知該客戶時,或在將該等要約通知該客戶的規定根據或依據與該客戶訂立的該地產代理協議的任何條文不再對他適用時(兩者以較早發生者為準)之前的任何時間,將該等要約通知該客戶; (vi) 向客戶披露以下全部詳情:該地產代理對有關物業所擁有的任何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以及如該物業獲處置則該地產代理在該物業方面可得的任何利益,包括任何佣金或任何種類的權益(不論是金錢上的或是其他形式的);及 (vii) 在其就某個物業而既為賣方又為買方行事時 —— (A) 將其如此行事一事通知該等客戶;及 (B) 在不影響任何根據前述各節而適用於他的任何規定(包括關於提供資料的任何規定)下,應其中一方客戶的要求而向該名客戶提供任何由另一名客戶就有關物業提供的資料,但如該另一名客戶曾向他以明示方式指示不得如此提供該等資料,則屬例外。 (b) 就本款而言,某持牌地產代理或某合夥經營地產代理業務及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其他業務並不具關鍵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地產代理的責任、法律責任及廣告宣傳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