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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就某持牌地產代理已就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的任何位於香港的物業或就任何訂明類別或種類的該等物業而言,為施行第(1)(a)款而訂明的資料,可包括以下項目 —— (a) 有關物業當時的擁有權及有效的產權負擔的詳情,而該等詳情須以記錄在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某類別或種類的紀錄或其他文件內的詳情為準,並須按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方式摘錄; (b) 有關物業所佔,並按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方式計算和表達的總計或全部面積; (c) 如適用的話,有關物業的落成年份或期間,該年份或期間須以記錄在佔用許可證或記錄在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某類別或種類的文件內的年份或期間為準; (d) 有關物業的用途的任何限制,而該等限制是由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某類別或種類的文件所施加的; (e) 有關的政府租契或其他租契的未滿年期,以及就該政府租契或租契是否有任何續期權利的聲明; (f) 如行將就有關物業批給租契,則該項建議的租契的年期;及 (g) 賣方以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方式作出的一項載有以下項目的聲明 —— (i) 賣方所知道,並且是如此訂明的任何資料,即關於某座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任何結構上的增建或改建的某類如此訂明的資料,而不論該等增建或改建是否已進行;及 (ii) 賣方所知道,並且是如此訂明的任何資料,即關於下述修葺或改善方面的資料 —— (A) 就有關的處所而規定須進行或建議進行的修葺或改善;如該處所組成一座建築物的一部分,則指就該建築物的任何其他部分或就該處所的所在地點的任何部分而規定須進行或建議進行的修葺或改善;及 (B) 該等處所的買方將要全部或部分承擔其費用的修葺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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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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