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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某項物業而言,凡持牌地產代理沒有遵守適用於他的第(1)款的任何規定,而導致有關的客戶蒙受損失或損害,則沒有遵守該等規定即構成一項訴因,而基於該項訴因可在法律程序中追討或獲得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濟助或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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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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