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就下述事項訂立規例 —— (a) 由規例所適用的持牌地產代理就為其客戶或代其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款項在銀行開立和備存帳戶; (b) 該等持牌地產代理備存載有關於其為其客戶或代其客戶收取、持有或支付的款項的詳情及資料的帳目; (c) 如何執行該等規例; (d) 賦權監管局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使其能確定該等規例是否正獲遵守(包括規定持牌地產代理將其管有或控制的帳目、紀錄或其他文件交出以及由監管局的人員予以查閱和審核的條文)。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就下述事項訂立規例 —— (a) 由規例所適用的持牌地產代理就為其客戶或代其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款項在銀行開立和備存帳戶; (b) 該等持牌地產代理備存載有關於其為其客戶或代其客戶收取、持有或支付的款項的詳情及資料的帳目; (c) 如何執行該等規例; (d) 賦權監管局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使其能確定該等規例是否正獲遵守(包括規定持牌地產代理將其管有或控制的帳目、紀錄或其他文件交出以及由監管局的人員予以查閱和審核的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