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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中載有的關於確定該等規例是否已獲遵守的條文,尤其可包括規定規例所適用的持牌地產代理須提供由一名執業會計師所給予並證明該等規例已獲遵守的證明書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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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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