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載有的第(4)(b)款所述條文當其時是生效的,則除該等條文所規定者外,持牌地產代理無須因地產代理與客戶之間的關係而就其收取的銀行存款利息向客戶交代,該等存於銀行的款項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為其客戶或代其客戶而收取或持有的。
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凡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載有的第(4)(b)款所述條文當其時是生效的,則除該等條文所規定者外,持牌地產代理無須因地產代理與客戶之間的關係而就其收取的銀行存款利息向客戶交代,該等存於銀行的款項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為其客戶或代其客戶而收取或持有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