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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a) 除(d)段另有規定外,持牌地產代理須確保在其主要辦事處或唯一辦事處以及(如有的話)在其每個其他的辦事處(不論該等其他的辦事處稱為分行、支行或其他名稱)的業務,是在一名由其委任的經理的有效和獨立的控制下;根據本款獲委任的人士須屬一名個人,而有關的持牌地產代理則須確保該人是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 (b) (i) 任何並非持牌地產代理的人均沒有資格出任(a)段所提述的委任職位。 (ii) 任何人除非是持牌地產代理,否則該人不得看來是接受(a)段所提述的委任,亦不得看來是依據(a)段所提述的委任行事。 (c) 凡 —— (i) 任何地產代理的牌照被撤銷或暫時吊銷;及 (ii) 在撤銷或暫時吊銷時,有關的人已獲得(a)段所提述的委任, 則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即令所提述的該項委任撤銷或(如適當的話)暫時中止。 (d) 凡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由另一名地產代理僱用或委任,而在其受僱或獲委出任的過程中,該持牌地產代理以營業員身分進行地產代理工作,則就他進行該等工作而言,(a)段對他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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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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