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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47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47條

提供未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的副本的責任

第47條

(1) 如一份未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由一名持牌地產代理親自提交或由其代表提交供該代理的一名客戶或其代表簽署,但在該協議待如此簽署的時候,該文件並未成為一份已簽立的該協議,則該代理須在當時當場將該未簽立的協議的副本一份及該文件所提述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副本各一份交付獲如此提交該未簽立的協議的人。 (2) 如一份未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由一名持牌地產代理或其代表送交該代理的一名客戶或其代表簽署,則須同時將該未簽立的協議的副本一份,及該協議所提述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副本各一份送交該名客戶或代表。 (3) 就第45條而言,如本條的規定不獲遵守,則任何地產代理協議即屬沒有妥善地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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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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