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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一份未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由一名持牌地產代理或其代表送交該代理的一名客戶或其代表簽署,則須同時將該未簽立的協議的副本一份,及該協議所提述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副本各一份送交該名客戶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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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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