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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49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49條

在佣金方面的爭議

第49條

(1) 凡 —— (a) 在一名持牌地產代理與其一名或多於一名客戶之間在該代理的佣金或其他費用方面有爭議; (b) 該爭議關乎該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數額,或關乎該佣金或其他費用的計算或須予支付的方式;及 (c) 就該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言,第45條的規定已獲遵守, 則在該代理及其客戶或(如適當的話)其每名客戶的同意下,可將該爭議轉介監管局裁定。 (2) 不論是在為本條所指的裁定而進行的審裁程序展開之前或之後,監管局在以下情況下,可隨時自行或應根據本條將爭議轉介監管局的任何一方的申請,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 —— (a) 所爭議的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款額,超過為施行本款而訂明的款額;或 (b) 監管局在其他方面認為由於任何理由,該項爭議不應由監管局裁定。 (3) (a) 監管局在根據本條作出裁定的審裁程序中所採用的常規及程序,須在符合本條及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規定下,由監管局決定。 (b) 監管局可在局長批准下,藉規例規管在根據本條作出裁定的審裁程序中或在與該審裁程序有關的其他方面所採用的常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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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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